|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亮、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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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辖终4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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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5-31 | 2018-12-31 |
| 2 |
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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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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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9-01 | 2018-12-05 |
| 3 |
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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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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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7-09-28 |
| 4 |
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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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三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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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7-21 00:00:00 | 2017-11-14 |
| 5 |
陈亮、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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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辖终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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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8 | 2017-07-17 |
| 6 |
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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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3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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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06 | 2017-08-03 |
| 7 |
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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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3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远泰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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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2-28 | 2017-07-04 |
| 8 |
东莞市祥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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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祥鑫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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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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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7)粤1972民初8351号原告东莞市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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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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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51号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证人出庭作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本人出庭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9679.75元;2.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三合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个月拖欠货款为基数分别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均计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3日为43964.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东莞市鹏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9时15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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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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