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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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69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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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69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建友 浙江点点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元志斌 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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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6953号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4RX47)、元志斌(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001083039):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点点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友诉被告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元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向两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9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39000元货款中的90000元,与被告一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向两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二承担两原告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6日上午0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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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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