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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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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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执8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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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9 |
2 |
广州市国隆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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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03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国隆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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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07 |
3 |
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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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21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正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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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2 |
4 |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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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227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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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7 |
5 |
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陈伟桃、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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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51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天欧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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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1-01-20 |
6 |
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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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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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3-02 |
7 |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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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3民初163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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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1-03 |
8 |
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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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财保66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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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3-21 |
9 |
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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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佛山市港兴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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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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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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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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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3执859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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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353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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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陈伟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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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535号之一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2104.22元,并以502104.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标准计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伟桃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442元(包括受理费4411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031元),由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3535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540322262021-08-2717:52:06:514(2021)粤0113民初3535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陈伟桃,被告,广州市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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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2 |
(2021)粤0113民初34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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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 被告-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罗富航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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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46号之一罗富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支付货款26866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26866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诉前保全费1870元;二、被告罗富航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3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540250022021-08-2017:51:23:18(2021)粤0113民初346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判决,广州市,罗富航,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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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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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4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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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 被告-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 罗富航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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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46号罗富航: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1、2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68,664元和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8,802元);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539318732021-05-1917:10:41:971(2021)粤0113民初34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实盛五金店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罗富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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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4 |
(2021)粤0113民初353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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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3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陈伟桃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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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3535号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贷款502104.22元;2.判令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款项利息。(以人民币502104.2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判决被告陈伟桃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1时1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539134822021-04-3015:25:00:0(2021)粤0113民初353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港联水暖配件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有限公司,建设,陈伟桃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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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5 |
(2020)粤0113民初11441号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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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14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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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1441号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943.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8943.19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8元、申请费2765元,由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536849792020-12-0817:30:26:0(2020)粤0113民初11441号原告广州助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履行,建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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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6 |
(2020)粤0113民初7842号原告广州市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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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7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 陈伟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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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7842号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陈伟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被告立刻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9766.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利息)(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及逾期违约金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共计58600元(69766.75元*2%=1395.34元*42月);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9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八日534259862020-07-0918:01:32:981(2020)粤0113民初7842号原告广州市平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逾期,原告,判令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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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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