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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仁林锦江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横岗段)3162宝丽商务大厦103-4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87

    法律诉讼10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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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10129号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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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9-27 2021-10-12
    2

    黄满龙、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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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4684号之一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黄满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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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30 2021-08-31
    3

    陈晓健与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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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9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陈晓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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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7-23 2021-08-03
    4

    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东莞东城分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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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执2073号之一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大昌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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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10-09
    5

    王振与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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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6958号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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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9
    6

    陈美坤与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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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887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陈美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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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6-29
    7

    叶波、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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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459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叶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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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9-14
    8

    何志勇与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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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1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何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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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7-02
    9

    庄志涛、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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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493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庄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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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8-31
    10

    薛海洋、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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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4370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薛海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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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8-05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07民初312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冯鹏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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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G03 2020-10-13
    2 (2020)粤0307民初2590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贺泽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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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20-10-12
    3 (2018)粤0307民初1339号之一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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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8
    4 (2016)粤0306民初2010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李世腾 被告- 深圳市嘉运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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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G40 2016-11-24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苏0991执恢29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27 详情
    2 (2021)粤0391执恢39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1-26 详情
    3 (2021)粤0307执1747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2 详情
    4 (2020)粤0391执3337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10-21 详情

    送达公告8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23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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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237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益迅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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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2372号深圳市益迅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07民初12372号原告莫宝军诉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益迅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2021)粤0307民初12372号民事裁定书之二(简易转普通独任审理)和开庭传票。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的八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曾均电话:0755-8482089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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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2021)粤0307民初177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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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74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豆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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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7745号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豆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德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杰文诉被告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豆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德鑫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7745号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日法院联系人:祝伟莹电话:0755-2892348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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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3

    (2021)粤0303民初63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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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63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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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洋与被告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维佳特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阳瑶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春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连新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莫宝军、何超孟、姚辉、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6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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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4

    (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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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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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56-13585号张文军、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30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赖伟坚、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一、判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二项利息部分,依法予以改判;二、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偿还利息及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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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5

    (2021)粤0605执异64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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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执异642号 -

    原告- 钟文周 当事人- 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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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642号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钟文周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64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642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5执9623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敬志超、伍凤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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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6

    (2021)粤0605执异64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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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执异641号 -

    原告- 赵健浩 当事人- 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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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执异641号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健浩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佛山市仁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1)粤0605执异64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5执异641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申请人请求:追加被申请人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5执9618号案件被执行人。本案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敬志超、伍凤颜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提供或不提供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进行处理。特此公告。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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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7

    (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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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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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59《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4《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977AE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XJ011814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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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8

    (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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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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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62《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6《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B9739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6J0117767)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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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9

    (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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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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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38《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60《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193Y8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5J0117985)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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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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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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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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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SZAPRO-JK20180163《最高额借款合同》及L2000000119277《贷款合同书》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9321.92元及利息、违约金286.6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2日,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粤BM5208丰田小型轿车(车架号LFMA180CXJ0118016)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深圳市仁林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赖伟坚、赖伟欣、张文军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清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元,由各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元,逾期未缴,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深圳市任达车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仁林锦江租车有限公司、张文军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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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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