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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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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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705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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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30 |
2 |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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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8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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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6-15 |
3 |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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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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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6-15 |
4 |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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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6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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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6-15 |
5 |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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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0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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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0-12-22 |
6 |
孙龙可、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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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14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龙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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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22 |
7 |
王仕锋、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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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3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仕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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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1 |
8 |
常春、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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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1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常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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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1 |
9 |
黄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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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9378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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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1 |
10 |
颜金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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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995号 | 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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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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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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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31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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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314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全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俊全支付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8日期间的收益19125.87元;二、驳回原告朱俊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2元,由原告朱俊全负担110.71元,由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49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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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305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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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2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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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29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龙镜成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龙镜成与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协议》于2021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镜成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收益42195.6元;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镜成返还长安奔奔EV260车辆(车牌号粤BDB6916,车辆识别代号LS5A3AJCXHB053957,发动机号HD4J013629)及车辆配件(补胎液、三角架、充电包、充电线)、行驶证原件;四、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镜成返还购车发票原件;五、驳回原告龙镜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45元,由原告龙镜成负担105.84元,由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6.61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联系人:傅淑贞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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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1)粤03民终216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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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168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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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686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阮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民终216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阮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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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4 |
(2021)粤0305执1209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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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09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崔杰强 被告-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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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099号之一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杰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0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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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5 |
(2021)粤0305民初162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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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2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光海 被告-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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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27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海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汇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去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在途中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原告李光海与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能源汽车技术服务协议》于2021年6月1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光海支付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共23期的收益50805元;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光海返还涉案长安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BDD8623、车辆识别代号为LS5A3AJC8JBO10143);四、驳回原告李光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4.8元,由原告负担264.8元,由被告乐途汇公司、乐在途中公司共同负担111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乐途汇公司、乐在途中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付之数迳付原告。本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五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8660882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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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6 |
(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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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勇明 被告-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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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明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勇明、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对(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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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7 |
(2020)粤0305民初21758号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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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758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阮智 被告-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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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1758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阮智与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0)粤0305民初21758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诉人阮智不服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详见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660886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九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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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8 |
(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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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勇明 被告-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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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明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对(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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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9 |
(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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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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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5民初29177号,原告刘勇明诉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勇明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收益49856元;二、驳回原告刘勇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6.8元,由原告刘勇明负担1489.8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0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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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10 |
(2021)粤0305民初4314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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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31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朱俊全 被告- 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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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314号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俊全与被告深圳市乐途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乐在途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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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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