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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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19]128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从张某处购买货物,取得第三方上海怡舍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100152130,发票号码42578261-42578263,开票时间2015-10-23,开票项目:热轧,金额合计240552.14元,税额合计40893.86元,价税合计281446.00元。上述发票已申报从2015年10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成本当年结转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上违法事实应补缴税款44100.42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少缴税款44100.42元1倍的罚款,计44100.42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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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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