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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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东门闸粮油管理所、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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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592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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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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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灌云县东门闸粮油管理所、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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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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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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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东门闸粮油管理所、你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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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59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灌云县东门闸粮油管理所 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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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5923号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东门闸粮油管理所、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连云港开仓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灌南县妍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3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18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88997829二0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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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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