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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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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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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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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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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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广州市雅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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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雅康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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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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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2071民初1388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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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耿士杰 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王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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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士杰、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常州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743.9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200元、律师费18000元、违约金35000元;二、被告耿士杰对被告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元,诉讼保全费1856元,合计7226元(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耿士杰负担(被告吉林省艺彩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耿士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卓胜服装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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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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