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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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华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华强兴和融资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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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39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东莞华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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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1-30 |
2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惠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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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民初12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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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4-23 |
3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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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执保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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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03-14 | 2020-05-12 |
4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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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180号 | - |
当事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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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12-05 |
5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惠镁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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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22财保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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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法院 | 2019-03-06 | 2019-10-08 |
6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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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5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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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4-19 |
7 |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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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保4082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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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0-01-03 |
8 |
崔庆彬刘萍与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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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200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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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7-06-15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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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172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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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7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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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721号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90047.87元,利息248580.6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58元(暂计),诉讼费301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7294元,合计6036030.53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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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2 |
(2018)粤1972执异358号,公告裁定,深圳前海华强兴和融资租赁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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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前海华强兴和融资租赁发展有限公司 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朱革飞 朱新微 厦必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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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358号深圳前海华强兴和融资租赁发展有限公司、朱新微: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华强兴和融资租赁发展有限公司、美达王(惠州)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革飞、朱新微、厦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他执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3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东莞华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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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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