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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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安徽徽安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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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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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9-11-2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徽安合成革有限公司 合肥云帆人造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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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6-2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06民终50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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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安徽徽安合成革有限公司 合肥云帆人造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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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民终5025号合肥云帆人造革有限公司:关于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徽安合成革有限公司、合肥云帆人造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8)粤06民终5025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2.54元,减半收取10056.2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宝斯特颜料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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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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