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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秉宏商业

    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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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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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96565.21元、服务费14304.24元、违约金45530.8元及逾期利息(以596565.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0.05%每日标注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10元;三、被告傅雅诚、彭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雅诚、彭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承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16162元;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162元。逾期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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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1
    2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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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傅雅诚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 彭硕保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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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 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 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596565.21元、服务费14304.24元、违约金45530.8元及逾期利息(以596565.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9日起按0.05%每日标注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910元; 三、被告傅雅诚、彭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傅雅诚、彭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秉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6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承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16162元;被告深圳市凹凸微科科技有限公司、傅雅诚、彭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162元。逾期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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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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