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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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杜尚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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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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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蔡伟填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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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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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唐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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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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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邓华丰与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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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邓华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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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鄢某与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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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鄢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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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吴明华、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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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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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邓华丰、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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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邓华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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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吴明华、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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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吴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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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吴明华与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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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吴明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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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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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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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民初643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尹勇兵陈丽蔡 被告- 尹勇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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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民初6439号 尹勇兵: 原告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勇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9民初64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租金6120元及违约金5195.88元(以612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交纳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二、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0240元,违章罚款及违约金共计2300元,拖车费2000元,违约金2810.6元,共计17350.6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490.48元。以17350.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2021年11月16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利息为116.3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9日15时00分在大浪七楼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陈丽蔡 电话:0755-29164850/1236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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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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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9执535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杜浩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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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09执5356号 杜浩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9执53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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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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