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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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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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民初28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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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06 |
2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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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1行审49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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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03 |
3 |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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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1594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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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7 | 2019-12-28 |
4 |
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与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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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65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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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1-01 |
5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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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行审54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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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8-08 | 2019-08-28 |
6 |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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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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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06-04 |
7 |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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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10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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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5 | 2019-02-28 |
8 |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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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201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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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10-25 | 2018-11-19 |
9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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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行审117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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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9-10 | 2018-09-19 |
10 |
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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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3719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中仪化机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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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8-05-30 | 2018-08-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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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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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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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57号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确认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西路151号、15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是:甬房权证镇骆字第2010007180号,甬房权证镇骆字第2010007356号)腾空并返还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租金14095.34元,扣除被告押金4000元,被告尚应支付10095.34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每年472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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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2 |
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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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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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民初257号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诚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兴建西路151、153号的商业用房);3.判令被告按472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法院判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判令被告按47200元/年的标准支付自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44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圣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善康、徐春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5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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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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