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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兰香一街2号海王星辰大厦一层102,二层203、204、205及八、九、十、十九、二十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660
    • 法院公告 7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6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洪生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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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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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高奋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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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高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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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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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申请人-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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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勇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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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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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周传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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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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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王利利、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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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王利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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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黄建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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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黄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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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天明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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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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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廖雄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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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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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戴土程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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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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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7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民初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徐鸿国 吴影 吴从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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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00 2020-10-13
    2 (2020)粤0304执957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陈勇清 陈顺涛 深圳利锋刀具有限公司 彭燕萍 陈勇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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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96 2020-09-03
    3 (2018)粤03民初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 灏丰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徐鸿国 吴影 吴从喜 第三人- 深圳市胜运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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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8-04
    4 (2019)粤0304执恢219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合信表业有限公司 汪凡 甘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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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15 2019-12-10
    5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7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高列钦 广州市金雪马贸易有限公司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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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30 2019-11-05
    6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恒茂明木制品有限公司 杨沛霖 杨少烈 王伟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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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拍卖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G45 2019-10-22
    7 (2018)粤0391民初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冼伯炜 牟丽娟 杜祥林 林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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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72 2019-10-10
    8 (2018)粤0391民初81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冼伯炜 牟丽娟 林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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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09 2019-09-23
    9 (2018)粤03民初13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徐鸿国 吴影 吴从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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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76 2019-04-25
    10 (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42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徐宁 徐盛达 高志刚 盛宁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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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G12 2019-04-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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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灏丰有限公司 吴影 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徐鸿国 吴从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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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民终241号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吴影、吴从喜: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肯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深圳海民实业有限公司、灏丰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徐鸿国、吴影、吴从喜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胜运高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民终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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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2

    (2021)粤0305民初13815-138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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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815-1381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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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815-13816号温成华: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温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815-13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温成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及罚息(罚息暂计至各案提数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各案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温成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的本金及罚息计算标准、律师费详见附表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温成华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各案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温成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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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3

    (2021)粤0305民初138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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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38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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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818号谢文学: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谢文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谢文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320000元、利息24883.52元、罚息19183.5元及复利2593.18元(上述罚息、复利统计至2021年10月29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6813%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但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谢文学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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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4

    (2021)粤0305民初13801、13813-138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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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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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801、13813-13814号魏广亮: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魏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3801、13813-1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魏广亮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暂计至各案提数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各案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此后的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各案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但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截至提数日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魏广亮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三、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律师费详见附表三)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各案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魏广亮负担。原告已缴纳的各案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魏广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各案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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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5

    (2022)粤0305执327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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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272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动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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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272号廖智威、深圳市动力达科技有限公司、陈小金: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动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廖智威、陈小金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913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2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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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6
    6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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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4758-1475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艾涵波 于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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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4758-14759号 艾涵波、于龙华: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艾涵波、于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14758、1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附表一(被告身份信息及诉讼请求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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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31
    7

    (2022)粤0305执327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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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5执3271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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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3271号薛海青: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薛海青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17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3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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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25
    8

    (2022)粤0304执异161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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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异16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庄淑君 吴丹莉 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吴文洲 吴友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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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异161号吴丹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品科科技有限公司、吴文洲、庄淑君、吴友平、吴丹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恢3467号]过程中,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乐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恢346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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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9
    9

    (2022)粤0304执5045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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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4执50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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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5045号雷硕夫: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374877)。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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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4
    10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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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1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邓雅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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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粤0305民初21153号 邓雅凌: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邓雅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1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许助理 联系方式:0755-86609563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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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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