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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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莲湖案字〔2016〕第140号 |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西安大唐西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商品:产品名称:女士裤子,商标:Heatherich;货号:714326-80,1条。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5166元;2、3项合计5286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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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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