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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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孙妙川、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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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2869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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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1 |
2 |
金兴全、金华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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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执恢105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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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12-11 |
3 |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妙川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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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239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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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6-03 |
4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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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二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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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17 |
5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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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十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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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17 |
6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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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八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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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0-10 | 2019-10-17 |
7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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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六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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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8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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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四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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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9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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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七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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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10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采取冻结存款措施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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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执1959号之九 | - |
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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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0-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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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602民初9446号上诉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上诉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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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44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华江 陈阿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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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27918-8)、金兴全(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1****2013)、金华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8****4232)、陈阿裕(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62****4035):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与被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华江、陈阿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2民初9446号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2016)浙0602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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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2 |
(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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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仙花 金志根 潘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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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金志根、潘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5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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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3 |
(2016)浙0602民初31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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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313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兴全 金仙花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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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全、金仙花: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1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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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6 |
4 |
(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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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5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兴全 金仙花 金志根 潘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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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金志根、潘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16:00在本院第1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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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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