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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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一稽罚[2019]21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2016年11月7日,你单位取得由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涉案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代码3400162320,发票号码15054231#—15054239#,票面开具的货物为苗木,每份票面金额99990元、票面税额0元,9份发票合计金额899910元,涉案发票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6年11月入账,并已于当月全部结转生产成本。根据你单位经办人吴奇川称,你单位开发中翠园项目,因绿化工程中的苗木部分采用甲供,委派他前往温州、杭州、金华等地苗木市场进行考察,后确定委托社会上专门从事绿化工程业务的许洪武(现在无法联系)采购苗木、种植、养护;许洪武受托后,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为你单位陆续采购苗木899910元,送货上门,并提供了上述9份普通发票。你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公司的中国银行温州市松台支行营业部账户支付货款,收款人是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没有与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只与许洪武发生业务往来,你单位也知道许洪武不是寿县康仁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综上,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应当知道许洪武提供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副总经理吴奇川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无异议;2、副总经理吴奇川询问笔录;3、相关的明细账账页、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4、苗木采购合同、苗木采购清单;5、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6、《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7、相关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8、情况说明一份;9、银行账户流水.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48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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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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