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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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环罚字〔2017〕5号 |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
长春吉大致远供热有限公司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罚款陆拾陆万贰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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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详情 |
2 | 长环罚字〔2017〕23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和平校区锅炉房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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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3 | 长环罚字〔2017〕22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和平校区锅炉房1#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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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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