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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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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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86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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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2-02 |
2 |
周贵兵与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覃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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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08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贵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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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2-05 | 2021-02-05 |
3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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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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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1-23 |
4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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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16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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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1-23 |
5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财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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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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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8-21 |
6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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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45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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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3-30 |
7 |
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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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26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炬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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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19-09-19 |
8 |
陈金明与明乡军、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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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421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陈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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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7-09 | 2019-11-03 |
9 |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胜甫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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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209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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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4-19 | 2019-05-29 |
10 |
李宾升与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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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宾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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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9-07-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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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03民初4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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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2 | (2018)粤0103民初4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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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1 |
3 | (2018)粤0103民初42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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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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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3民初2196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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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2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何健良 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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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2196号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45518.5元;2.判令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3.判令被告何健良就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537920092021-02-0916:12:52:551(2021)粤0103民初2196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何健良,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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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9 |
2 |
(2020)粤0103民初4945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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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4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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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4945号张旅: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303660元和资金占用费5882.67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数额309542.67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10日金额为105562.8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9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020-83006165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927162020-06-1617:45:10:0(2020)粤0103民初4945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逾期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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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
3 |
(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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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42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周秩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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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周秩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秩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000元;二、被告周秩伦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2元,由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周秩伦负担1064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联系人:民二庭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83006033、83006129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4035572018-12-1315:58:46:0(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周秩伦,原告,混凝土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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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4 |
(2018)粤0103民初4208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胜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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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4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金胜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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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208号金胜甫: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胜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胜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货款251120元;二、被告金胜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112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货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318元,由被告金胜甫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谭碧婷、江志芳联系电话:83006141、8300603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3185112018-09-2815:30:09:0(2018)粤0103民初4208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胜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金胜,送达,判决,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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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5 |
(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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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3民初42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周秩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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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周秩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351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37950.6元(利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337950.6元;第二部分以351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9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戴峰奋、陈钰茵联系电话:83006033、83006129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2231072018-07-0216:49:18:537(2018)粤0103民初4209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秩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开庭,依法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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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9 |
6 |
(2021)粤0103民初2196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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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21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何健良 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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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2196号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0545518.5元;二、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3702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15日起算;以3184166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4日起算;以1644970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7日起算;以665022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3日起算;以973814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17日起算;以776095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算;以1389377.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9日起算;以52901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算;以22153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951元,由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8日联系人:邓咏诗刘瑾瑜联系电话:8300612883006221539764132021-06-2818:53:23:790(2021)粤0103民初2196号原告广州市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达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达磐恒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何健良买卖合同纠纷有限公司,判决,被告,房地产,混凝土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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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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