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盐(消)行罚决字〔2020〕0034号 | 海盐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海湾大道118号的嘉兴海利再生塑业有限公司的清洗车间与北侧仓库之间搭建钢结构棚,占用防火间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嘉兴海利再生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3、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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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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