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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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岗地、杨兴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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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1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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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5-06 |
2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牡丹、曹森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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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105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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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4-01 |
3 |
陈元晓与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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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27民初79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陈**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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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3-01 |
4 |
马龙飞、陈红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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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民终42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上诉人-陈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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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01 |
5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陈发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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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36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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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05 |
6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正红、沈晓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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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80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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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5 |
7 |
黄牡花、吴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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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恢3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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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4 |
8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龙飞、陈红应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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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130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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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1-05 | 2020-11-25 |
9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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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执80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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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2-25 |
10 |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牡丹、曹森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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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7民初10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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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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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上海攀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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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蓟县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1-11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被告- 上海攀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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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1-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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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路世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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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7民初9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金春 路世凤 虞佐唐 陈卫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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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727民初929号路世凤(女,汉族,公民身份证号522401198209253227,贵州省毕节市萨拉溪镇永兴村大寨组004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春、路世凤、虞佐唐、陈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柒万玖千陆百玖时壹元肆角捌分整,79691.68元,利息玖百壹拾玖元叁角,919.3元(已算至2018年4月20日,2018年3月5日之前利息按年利率8.9175%计算,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3.3762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有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9月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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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
2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刘明霞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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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霞 周德仁 葛惠芝 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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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27民初98号刘明霞(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040214121,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窈川乡川一村356号)、周德仁(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04296220,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光明村322号)、葛惠芝(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0604002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29号)、吴飞能(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0706421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7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霞、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7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明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28.7元及利息2023.5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6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3.45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明霞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刘明霞负担,被告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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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3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周德仁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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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德仁 刘明霞 葛惠芝 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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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27民初97号周德仁(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04296220,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光明村322号)、刘明霞(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040214121,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窈川乡川一村356号)、葛惠芝(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0604002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29号)、吴飞能(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0706421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7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仁、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德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6119.78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1月6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3.45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德仁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54元,由被告周德仁负担,被告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承担连带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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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4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周德仁、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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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德仁 刘明霞 葛惠芝 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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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27民初97号周德仁(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04296220,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光明村322号)、刘明霞(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040214121,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窈川乡川一村356号)、葛惠芝(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0604002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29号)、吴飞能(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0706421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7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仁、刘明霞、葛惠芝、吴飞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捌万元整,利息陆仟壹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6119.78元(已算至2017年1月6日,2016年8月25日之前按年利率8.97%,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3.455%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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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
5 |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刘明霞、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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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明霞 周德仁 葛惠芝 吴飞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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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727民初98号刘明霞(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9040214121,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窈川乡川一村356号)、周德仁(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04296220,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大盘镇光明村322号)、葛惠芝(女,身份证号码33072719790604002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29号)、吴飞能(身份证号码33072719710706421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白云山村75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霞、周德仁、葛惠芝、吴飞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肆万捌仟玖佰贰拾捌元柒角,利息贰仟零贰拾叁元伍角贰分,¥2023.52元(已算至2017年1月6日,2016年8月25日之前按年利率8.97%,以后利息按年利率13.455%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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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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