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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域影视

    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绿谷2号楼7层701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丽)文罚字〔2018〕第1号 丽水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退回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函》文件和申报材料附件资料显示,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公司股东和股权结构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2018年4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2月5日,在未按规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同意将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股权100%转让给嘉兴领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股东一同变更为嘉兴领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决定”并发生了实质性股东和股权结构的改变行为,事实清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行为证据充分,证据有:1.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退回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函》文件(案件来源和立案依据);2.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财务主管詹海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3.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和股权转让协议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发生);4.浙江领域影视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法人沈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詹海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相关人员身份的合法资格)。经查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之规定,4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即(丽)文罚先告字〔2018〕第1号文书。4月18日,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并处罚款6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丽水市建设银行营业部财政罚没款专用账号:3300169350005832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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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9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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