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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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袁红、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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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235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袁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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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08 |
2 |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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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3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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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8 |
3 |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银澎合泰投资合伙企业等与银澎小鸟云计算(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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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7231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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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5 |
4 |
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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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2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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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0-15 |
5 |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正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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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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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4-19 |
6 |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杨正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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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保1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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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 2019-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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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32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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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221号 | 公司决议纠纷 |
原告- 深圳银澎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银澎小鸟云计算(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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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221号银澎小鸟云计算(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银澎合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银澎小鸟云计算(深圳)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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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2 |
(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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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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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袁红与被告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红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其利息(以7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总额应以1615385元为限);二、被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72107.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107.69元,由被告山东齐赛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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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2020)粤03执复5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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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复547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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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复547号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复5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贵州犇牛文化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执异230号执行裁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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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4 |
(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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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红 被告-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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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银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诉你们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48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61.5385万元,共计861.538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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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2020)粤0305民初1781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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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78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红 被告-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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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7811号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781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138.4615万元,共计738.461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的答辩期与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33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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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6 |
(2018)粤0305执57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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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 杨正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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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738号杨正萍: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澎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03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7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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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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