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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海集团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3501(03)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6

    法律诉讼1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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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472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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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10-14
    2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蒋涵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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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852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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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9-01
    3

    反诉被告)、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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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91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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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3-11
    4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林伟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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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84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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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10-15
    5

    张军、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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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74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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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2 2020-12-31
    6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董绪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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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5861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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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24
    7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九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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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386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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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1-01-01
    8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通羽象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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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3680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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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2020-12-24
    9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杨峰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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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1912号之一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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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10-13
    10

    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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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特595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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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1-01-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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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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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王小玲、朱敏:原告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王小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敏、王小玲应对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236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92.3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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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8
    2

    (2021)粤03执异87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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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异878号 -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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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878号深圳市伯乐信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林伟森、周思岐:本院审理的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执行追加程序一案,定于2021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唐毅、蔡劲峰(主审)、刘真,书记员陈琳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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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8
    3

    (2021)粤03执56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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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56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岳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品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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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72号之一深圳市天岳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品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57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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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4

    (2021)粤03执481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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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4815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保泓圆餐饮有限公司 天津保泓良利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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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815号之一天津保泓良利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保泓圆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64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8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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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2
    5

    (2021)粤03执25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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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250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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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502号深圳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09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5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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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6
    6

    (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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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小玲 朱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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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朱敏:原告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王小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07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等费用及相应的滞纳金暂计共人民币5,456,052.25元(违约金/滞纳金、逾期履行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实际应计至缴清所有欠费之日,详见附件一)具体包括:(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总计3,841,289.04元(租金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为160,858元,9月租金从2012年9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30日为80,429元,9月租金滞纳金以80,429元为基数,按照8‰/日自2012年9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1,849,867元,10月租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算至2012年10月31日为80,429元,10月租金滞纳金以80,429元为基数,按照8‰/日自2012年10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1,830,564.04元。租金滞纳金实际应计至被告缴清全部租金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总计1,344,444元(物业管理费自2012年9月1日计算至2012年10月31日为56,300元,9月物业管理费从2012年9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30日为28,150元,9月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28,150元为基数,按照8‰/日自2012年9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647,450元,10月物业管理费从2012年10月1日起算至2012年10月31日为28,150元,10月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28,150元为基数,按照8‰/日自2012年10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640,694元。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实际应计至被告缴清全部租金之日止)。(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的电费及电费滞纳金共计40,946.40元(2019年9月电费金额为1,706.10元,9月电费滞纳金以1,706.10元为基数,按照8‰/日自2012年9月6日起算暂计至2020年7月20日为39,240.30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欠付的恢复至毛坯状态费用50,000元;(5)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与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6)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原告与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案件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1334号)支出的仲裁费用15,874元。(7)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深圳市醇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自动按时履行生效的[2013]深仲裁字第23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所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58,498.81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本次诉讼支出的保全费、担保费及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3日09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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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7

    (2021)粤0304财保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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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保602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厚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安恒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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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保602号深圳前海厚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君安恒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厚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304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粤0304执保602号【(2021)粤0304财保64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注:本公告于作出当日张贴于本院门口公告栏张贴人:刘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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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8

    (2021)粤0304清申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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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清申10号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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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清申10号深圳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听证传票、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一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为2021年6月9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你公司应准时参加听证,未参加听证,不影响案件的审查。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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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9

    (2021)粤03执14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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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47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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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472号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乐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206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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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2
    10

    (2020)粤03执702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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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执702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吉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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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7025号深圳市前海吉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仲裁字第1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70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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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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