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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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材泰丰实业(吉林)有限公司,中材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中南实业贸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2019-15149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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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514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材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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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5-19 |
2 |
蔡红学、富友万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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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民终2530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蔡红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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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4-29 |
3 |
李元珍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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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465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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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8 |
4 |
蔡红学与富友万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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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544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蔡红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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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1-04-29 |
5 |
李元珍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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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3执146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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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2-04 |
6 |
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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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3211号之一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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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15 |
7 |
蔡红学与富友万得(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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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92民初5444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蔡红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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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07-28 |
8 |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与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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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民初4715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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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07-26 |
9 |
安达保险有限公司与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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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民初4486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安达保险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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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7-23 |
10 |
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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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3211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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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0-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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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1514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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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5149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大亚湾中南实业贸易公司 中材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中材泰丰实业(吉林)有限公司 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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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5149号惠州市大亚湾中南实业贸易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中材泰丰实业(吉林)有限公司、中材泰丰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亚湾中南实业贸易公司(2019)粤0309民初15149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2018CD-L-K-0637的《运输协议》;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运费人民币2631640.55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包含三笔:1.以运费人民币1928808.8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计至运费付清日止;2.以运费人民币424138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0日起计至运费付清日止;3.以运费人民币278693.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0日起计至运费付清日止;以上三笔逾期付款违约金全部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人民币1559592.84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暂计至2019年10月16日第二项合计人民币4191233.39元。因被告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3日14时30分在龙华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2021年2月2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陈子滔联系电话:0755-2105999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7楼速裁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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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2 |
(2019)粤03执102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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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10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盛辉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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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1024号深圳市盛辉达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准时达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6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10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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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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