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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余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
    • 简介:-
    • 法律诉讼 442
    • 法院公告 4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0

    法律诉讼44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森本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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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恢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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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4-01
    2

    叶定富与大余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小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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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963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叶定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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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0-12-31
    3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永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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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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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2
    4

    大余县永丰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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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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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2
    5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永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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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9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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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2
    6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县永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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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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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2
    7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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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6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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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02
    8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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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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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02
    9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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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执1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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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3-02
    10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天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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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723执恢1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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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20-12-09 2020-12-11

    法院公告4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赣0723民初27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星 曾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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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39 2017-10-10
    2 (2017)赣0723民初27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赖庆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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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39 2017-10-10
    3 (2017)赣0723民初27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志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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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G39 2017-10-10
    4 (2015)余民二初字第5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余县盛发矿业有限公司 范根生 宋艳华 邓腾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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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G24 2017-08-20
    5 (2017)赣0723民初35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太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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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G76 2017-05-18
    6 (2017)赣0723民初3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天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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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G76 2017-05-18
    7 (2016)赣0723民初4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财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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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G87 2017-05-18
    8 (2016)赣0723民初4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财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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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87 2017-05-18
    9 (2016)赣0723民初6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卓秀山 何梁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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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G87 2017-05-18
    10 (2017)赣0723民初35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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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长岭县人民法院 G76 2017-05-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本院受理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大余正龙矿业有限公司、江西赛因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廖建文、邹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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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民初51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赛因药物研究有限公司 廖建文 邹玉玲 大余正龙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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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余正龙矿业有限公司、廖建文、邹玉玲:本院受理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大余正龙矿业有限公司、江西赛因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廖建文、邹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7民初5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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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2

    本院受理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大余博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邹玉玲、廖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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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民初51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玉玲 大余博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廖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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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余博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邹玉玲、廖建文:本院受理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赣07民初51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大余农商行提交的相关证据、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审理此案(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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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3

    (2021)赣0723民初998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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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3民初9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邓琴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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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邓琴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2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邓琴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780.67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9元,由被告邓琴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一楼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注:此公告已于2021年8月27日张贴承办法庭:大余县人民法院一楼速裁庭联系电话:0797-872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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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4

    (2021)赣0723民初1456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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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723民初14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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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朱明丽:本院受理(2021)赣0723民初1456号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池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于2021年8月17日张贴。联系电话:0797—87912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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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5

    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伟、朱玉琴、蔡京、陈小娟、肖日健、谢明丽、张斌英、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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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明丽 蔡京 王志 陈小娟 张斌英 朱玉琴 张士伟 肖日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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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肖日健、谢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士伟、朱玉琴、蔡京、陈小娟、肖日健、谢明丽、张斌英、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16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34元,退回给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一楼速裁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注:此公告已于2020年8月28日张贴承办法庭:大余县人民法院速裁庭电话:0797-872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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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8
    6

    (2020)赣0723民初295号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陈博、陈玉兰、郝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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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2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郝陈博 陈玉兰 郝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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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郝余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陈博、陈玉兰、郝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郝陈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90000元及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郝陈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308元。被告郝陈博以位于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时代购物广场242号、243号、244号店面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陈玉兰以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胜利路中段房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郝余华以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人民路房产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38元,由被告郝陈博负担,被告陈玉兰、郝余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注:此公告已于2020年7月1日张贴承办法庭:大余县人民法院一楼速裁庭电话:0797-872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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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7

    申请人江西大余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士伟、朱玉琴、蔡京、陈小娟、肖日健、谢明丽、张斌英、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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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财保2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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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赣0723财保22号申请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法定代表人:谢龙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亮,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士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三岔路口11号,身份证号码362124197001040015。被申请人:朱玉琴,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三岔路口11号,身份证号码362122196912284427。被申请人:蔡京,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新城镇新城中学宿舍,身份证号码36212419680320091X。被申请人:陈小娟,女,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江西省大余县新城镇新城中学宿舍,身份证号码330681198211296264。被申请人:肖日健,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墨江桥南东二巷1号,身份证号码362124196311270014。被申请人:谢明丽,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北门河街北门河路145号,身份证号码36212419631022004X。被申请人:张斌英,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东康路118号,身份证号码362124196802090026。被申请人:王志,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东康路118号,身份证号码362124196610050054。申请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润泽药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1、请求依法查封对被申请人张士伟、蔡京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裕隆楼0、1、2、3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余20122283号);2、查封被申请人肖日健位于大余县新华工业园车间(房权证号:余019011号,余国用(2006)第5-167号);3、查封被申请人张斌英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排上房产一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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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8

    2020-295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郝陈博、陈玉兰、郝余华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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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29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郝陈博 陈玉兰 郝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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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23民初295号郝余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陈博、陈玉兰、郝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9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8月23日尚欠利息71673.74元,2019年8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3975%计算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被告郝陈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308元;3.被告郝陈博以其位于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时代购物广场店面【证号:赣(2016)大余县不动产权第0001669号、第0001670号、第0001671号】,陈玉兰名下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余西街胜利路中段的房产(证号:余房私字第010051号),郝余华名下位于大余县南安镇余东街人民路的房产(证号:余房私字第008769号)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2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签署副本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注:此公告已于2020年4月7日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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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9

    向钟骏值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296号案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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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29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骏值 廖年生 黄惠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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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23民初296号钟骏值: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骏值、廖年生、黄惠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本案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4日尚欠的利息449719.7元,2019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9.135%计算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749元;3.判令被告廖年生、黄惠群以其名下位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南路西侧星洲湾三期双鱼座20号的房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2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签署副本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注:此公告已于2020年4月2日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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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9
    10

    向肖日健、谢明丽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161号案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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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723民初1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明丽 肖日健 张士伟 朱玉琴 蔡京 陈小娟 张斌英 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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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赣0723民初161号肖日健、谢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张士伟、朱玉琴、蔡京、陈小娟、张斌英、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决:一、张士伟、朱玉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65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日尚欠利息1110418.15元,2019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2.3975%计算利息(含罚息)、复利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802元;三、张士伟、蔡京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裕隆楼0、1、2、3号店面(不动产权证号:余20122283号);肖日健以其位于大余县新华工业园车间【房权证号:余019011号。余国用(2006)第5-167号】、张斌英以其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排上房产(房权证号:余房私字第0025865号)分别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723民初1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签署副本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二楼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注:此公告已于2020年3月13日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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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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