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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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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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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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8 |
2 |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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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执保2228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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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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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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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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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4-23 |
4 |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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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执保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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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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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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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3执保72-1号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申请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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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8-31 |
6 |
冷水江市中医医院、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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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30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冷水江市中医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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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20 |
7 |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润阳医药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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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11民初1205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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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1 |
8 |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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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3财保328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当事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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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0-11-17 | 2020-11-20 |
9 |
寿阳县医疗集团、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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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51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寿阳县医疗集团(寿阳县人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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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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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第二蒙医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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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9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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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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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33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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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海南鑫大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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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357号海南鑫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鑫大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你可以到南山区粤海法庭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南山法院联系人:詹嘉蓉联系电话:0755-86609549邮寄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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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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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15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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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15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袁芳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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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154号袁芳蔼: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袁芳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1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陈彩妮电话:0755-2503826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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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3 |
(2021)粤0305执57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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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78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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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788号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788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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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4 |
(2021)粤0305执578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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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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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788号冷水江市展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06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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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5 |
(2020)粤03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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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武汉市长立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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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7号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市长立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1152.28元;二、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仪器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11.52元,由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联系人:谢雯琦、丁晓敏电话:0755-26486417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29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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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6 |
(2020)粤0305民初50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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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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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507号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长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7月27日10时30分于本院沙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联系人:王健、廖志诚电话:0755-2648697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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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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