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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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淘大调味品有限公司、东莞粤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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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异53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淘大调味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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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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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清溪兴裕玩具店与东莞粤通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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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民初6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清溪兴裕玩具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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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2-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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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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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69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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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698号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刘丰瑞与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405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59万元为本金,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志福支付的113.27万元在支付利息中予以扣减);二、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000万元为本金,2016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丰瑞借款本金6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500万元为本金,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间借款利息按照日利率0.04%计算,其后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张志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丰瑞担保费172912元;五、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志福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刘丰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0920元,由原告刘丰瑞负担212510元,由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58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70920已由原告刘丰瑞预交,多收部分予以退回,被告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深圳紫光名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58410元,并向原告支付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如拒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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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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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一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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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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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首层88号铺、二层整层、三层整层、四层整层、地下一层停车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7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6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3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4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对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477.0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预交,由原告负担4.28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1555472.81元。(本公告于2020年9月3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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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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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一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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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福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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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9)粤0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3亿元、期内利息1734562.5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9.46125%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红荔路108号花园商贸广场首层88号铺、二层整层、三层整层、四层整层、地下一层停车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7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6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3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4号、粤房地证字第C1299785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对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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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4 |
(2019)粤03民初3503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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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志福 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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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503号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粤通国际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志福、深圳粤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花园商贸广场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粤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一审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本案定于2020年3月25日10:45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0年3月26日14:30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19年11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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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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