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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顺

    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南区树涌社区树涌村土名“海皮”大围一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民初26100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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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261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 被告- 陈永煊 泉州市兆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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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诉陈永煊、泉州市兆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张剑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章虎,李海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宇璇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订金80000元及利息(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即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内基础计算,自2021年2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利息为人民币1283.33元)以上本息暂计81283.33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再次购买机器损失30000元及人工费130708元,共计160708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41991.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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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2
    2

    (2021)粤2071执保557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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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5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 被告- 陈永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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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南区鸿顺建材厂诉被申请人陈永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6100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5573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永煊名下价值相当于241991.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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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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