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桐市监处字〔2020〕672号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一台起重机械;二、罚款人民币4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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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详情 |
2 | 嘉税二稽罚[2019]68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单位于2018年度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2018年4月取得南通姚杨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3200172130,发票号码22337400,货物名称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钢材、方管,金额99794.87元,税额16965.13元,价税合计116760.00元。此发票为你单位构建简易钢棚车间而委托葛财明外购材料并搭建。你单位与南通姚杨建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上述货款已全部支付且与发票所载金额一致。该份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实为虚开上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已于2018年4月申报抵扣。构建的简易钢棚车间已于当年4月完工并结转至固定资产,于当年5月开始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应缴增值税16965.13元,留抵税额785998.82元,应缴增值税16965.13元冲减留抵税额。你单位通过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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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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