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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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赵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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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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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司徒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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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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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宋桂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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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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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麦元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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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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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永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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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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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何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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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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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永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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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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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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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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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李根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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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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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厚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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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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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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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87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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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8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利芳 刘国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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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利芳、刘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84375.31元、利息1956.2元、罚息40.93元、复利31.94元(暂计至2022年4月18日共计86404.3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88404.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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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2 |
(2022)粤2071民初1688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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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8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江瑶 宋湖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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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宋湖南、江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18916.86元、利息2216.74元、罚息91.56元、复利27.06元(暂计至2022年4月19日共计121252.2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123252.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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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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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8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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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68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宝莲 蒙健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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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蒙健新、梁宝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47310.34元、利息2939.82元、罚息470.5元、复利156.4元(暂计至2022年4月19日共计50877.0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52877.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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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
4 |
(2022)粤2071民初1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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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徐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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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30日止的利息523.3元、罚息5760元、复利50.24元予原告;及支付从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50%计算)和复利(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50%计算)予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68333.54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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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5 |
(2022)粤2071执保320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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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3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徐贤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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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徐贤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36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粤2071执保320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徐贤勇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168561.06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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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6 |
(2021)粤2071民初40599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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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405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黄润华 吴淑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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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黄润华、吴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40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润华、吴淑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243326.5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2年3月14日利息21524.31元、罚息1992.45元、复利1584.14元;之后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年利率21%计算,且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被告黄润华、吴淑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07元,合计6967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6967元),由被告黄润华、吴淑燕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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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7 |
(2022)粤2071执保401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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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执保40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唐进奎 杨素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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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唐进奎、杨素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9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958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唐进奎、杨素元名下价值相当于76016.52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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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
8 |
(2022)粤2071民初95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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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潘艳华 饶雪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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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潘艳华、饶雪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30999.06元、利息696.33元、罚息113.99元、复利15.79元(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共计31825.1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3825.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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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9 |
(2022)粤2071民初95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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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5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黄清妹 卢英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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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卢英锋、黄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贷款本金80620.87元、利息1730.66元、罚息43.75元、复利33.35元(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共计82428.6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84428.6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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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10 |
(2022)粤2071民初981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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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8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耿飞 徐晓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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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耿飞、徐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44523.76元、利息6288.87元、罚息717.69元、复利158.63元(暂计至2022年2月21日共计151688.9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53688.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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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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