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27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已申报但未缴纳2017年2月至12月期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1519016.95元。以上合计补缴个人所得税1519016.9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应补税款50%的罚款计759508.4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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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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