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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力电机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浦南大道2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6

    法律诉讼3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姜青峰破产抵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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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抵销权纠纷

    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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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明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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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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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姜青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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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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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嵊州市异域风情宾馆、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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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嵊州市异域风情宾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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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姜青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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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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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姜青峰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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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有保护纠纷

    上诉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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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江佰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曾立寅、姜青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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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姜青峰
    曾立寅
    浙江佰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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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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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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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姜青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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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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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姜青峰与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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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姜青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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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6民破3号 -

    被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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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二版 2016-11-11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5)绍嵊执民字第02725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12-22 详情

    送达公告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83民初2983号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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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298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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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13959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6元,由被告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63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091094,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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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2
    2

    (2018)浙0683民初2978号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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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2978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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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35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由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5083448,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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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5
    3

    (2018)浙0683民初2980号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_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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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2980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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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隆纺织(东莞)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9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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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4
    4

    (2018)浙0683民初1982号原告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欣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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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198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欣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 黄山奥力电机有限公司 商庆元 钱良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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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奥力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欣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黄山奥力电机有限公司、商庆元、钱良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确认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二、确认浙江欣成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奥力电器有限公司偿付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在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份额的偿还责任。三、黄山奥力电机有限公司、商庆元、钱良钗偿付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在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份额。款在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仍不能清偿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浙江金天来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4596952,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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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07
    5

    (2018)浙0683民初2983号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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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2983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原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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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润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9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3959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欠款利息2722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4日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储一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宓梦君、人民陪审员尹德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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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8
    6

    (2018)浙0683民初2978号_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债权纠纷_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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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2978号 -

    原告- 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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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奥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利时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债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29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货款3354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恩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欠款利息6540.3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以康、人民陪审员刘仕来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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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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