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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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公(城东)行罚决字[2021]01168号 | 浙江省天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流动人员周某玉于2021年1月份左右的时候离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街道水厂路29号天台县天明养老院,而负责天台县天明养老院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的郑天明至2021年7月20日没有把与周某玉离开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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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4 | 详情 |
2 | 天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8号 | 天台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谁唱了29号的天台县天明养老院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无人值班),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天台县天明养老院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33505900079300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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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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