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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配送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和社区宝山第四工业区12栋102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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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786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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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7-19
    2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选越、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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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6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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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1-01-05
    3

    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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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252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松日数码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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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9-04 2019-10-25
    4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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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206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吴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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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05 2019-08-06
    5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金海、李威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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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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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6-13 2019-10-08
    6

    李正海、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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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执716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李正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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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2019-09-23
    7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李正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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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特415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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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6 2019-05-27
    8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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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82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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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19-01-28 2019-12-30
    9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顶海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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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07民初2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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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7-02-23 2017-04-27
    10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顶海电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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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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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10民初7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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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786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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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86号之一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0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餐费27740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77402.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6.5元,由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276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6.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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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2

    (2021)粤0310民初786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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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7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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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86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7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餐费人民币277402.5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支付第一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人民币为:48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282,208.5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10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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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3

    (2021)粤0310民初786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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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10民初7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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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0民初786号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发财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10民初7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餐费人民币277402.5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逾期支付第一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人民币为:480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人民币:282,208.50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10时30分在坑梓第二审判法庭(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法庭路1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石斐宇电话:0755-23259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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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4

    (2020)粤0310民初673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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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6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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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733号李选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选越、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10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选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货款49863.05元。二、被告李选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9年7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选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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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5

    (2020)粤0310民初6733号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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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民初67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选越 罗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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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民初6733号李选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选越、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10日内。开庭时间是2020年12月16日9时30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三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杨爱华、张诗铭联系电话:0755-23259060、1992519994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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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7
    6

    (2020)粤0310执9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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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10执9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威燕 李金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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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10执947号李金海、李威燕: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10执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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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7

    (2019)粤0310民初115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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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金海 李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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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15号李金海、李威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货款55535元。二、被告李金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金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00元。四、被告李威燕对被告李金海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元,由被告李金海、李威燕共同负担178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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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8

    (2019)粤0310民初1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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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10民初1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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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15号李金海、李威燕: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大工业区食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12日9时30分在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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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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