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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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海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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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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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罗祥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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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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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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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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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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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覃祺媛、朱慧、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慧、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10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101000元);二、被告覃祺媛对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5元,由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覃祺媛连带承担1153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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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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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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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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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覃祺媛、朱德雄、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德雄、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7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7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最高不超过79000元);二、被告覃祺媛对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4元,由被告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覃祺媛连带承担894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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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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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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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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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覃祺媛、朱慧、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慧、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金人民币101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自其逾期支付租赁金起至租赁金还清之日所产生的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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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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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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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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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覃祺媛、朱德雄、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德雄、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金人民币79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自其逾期支付租赁金起至租赁金还清之日所产生的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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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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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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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覃祺媛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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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覃祺媛、朱德雄、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德雄、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69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金人民币79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自其逾期支付租赁金起至租赁金还清之日所产生的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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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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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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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覃祺媛 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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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覃祺媛、朱慧、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圳智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祺媛、深圳市和鑫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慧、广东亿博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69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赁金人民币101000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自其逾期支付租赁金起至租赁金还清之日所产生的滞纳金;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800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本案中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04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五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李思格电话:0755-848621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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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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