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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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日林与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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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00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李日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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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0-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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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7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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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72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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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72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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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727号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44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7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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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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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4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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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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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48号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3448号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的租金38353.32元,;二、被告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432.97元;三、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71547.75元;四、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元;五、被告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注:此公告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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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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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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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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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48号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粤0305民初3448号原告深圳联合共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资国本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通用积分交易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资国本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8353.32元及逾期滞纳金(滞纳金自2018年07月01日起计至付款全部款项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432.97元(自2018年07月01日计至2018年07月16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957.71元(计至2018年06月20日);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1547.75元(按五个月租金计);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7000.00元。以上合计:446291.75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9:30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09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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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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