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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源鑫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18号101、201、301、4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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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7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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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12-17
    2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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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5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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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9-03 2020-03-09
    3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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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5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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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10 2020-03-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执573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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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7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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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执5739号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已倒闭,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方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652元及违约金19713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19713元,违约金以140652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246.14元,计算方法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除了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承担受理费3264元、执行费2358.13元,合计166233.2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你方强制执行。责令你方按《财产报告表》的要求向本院报告你方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你方还应当自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虚假报告、拒绝报告或不作补充报告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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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2

    (2019)粤1972民初5909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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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59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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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5909号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华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司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深圳市华源鑫电器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40,652元;2.被告支付货款本金利息,以货款本金140,6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000元;3.被告支付买卖合同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以货款利息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500元;4.被告赔偿因被告违约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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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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