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珠金湾市监红旗行处字〔2021〕0019号 |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3月2日,当事人到我局办理珠海市维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情。根据商事登记系统查询结果及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经负责人批准于2021年3月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12月4日,2015、2016、2017、2018、2019五个年度因个人疏忽的原因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于2020年06月08日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对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事实;2、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身份;3、《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资料和《年度报告信息》资料两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提交年度报告的时间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时间。本局于2021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金湾市监红旗行处字〔2021〕0019号),当事人现场签收,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的规定,应按《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商事主体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决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另外受此次疫情影响,我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当前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尽快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关于“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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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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