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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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丽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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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申请人-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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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万丽芳、饶志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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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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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张丽萍、饶志兰诉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及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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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起诉人-万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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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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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丽芳、饶志兰、张丽萍、谌老民、龚代金、唐为华、张海金、肖强、章毛毛、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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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民初12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万丽芳 饶志兰 张丽萍 谌老民 龚代金 唐为华 张海金 肖强 章毛毛 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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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张丽萍、谌老民、龚代金、唐为华、张海金、肖强、章毛毛、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丽芳、饶志兰、张丽萍、谌老民、龚代金、唐为华、张海金、肖强、章毛毛、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9民初1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饶志兰、万丽芳、唐为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阳青0795-3595096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8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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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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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为华、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谌老民、张海金、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龚代金、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丽萍、肖强、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万丽芳、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饶志兰、章毛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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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9民初129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 肖强 龚代金 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 谌老民 张海金 唐为华 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万丽芳 饶志兰 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 章毛毛 张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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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谌老民、张海金、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龚代金、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丽萍、肖强、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章毛毛、唐为华:本院受理原告丰城市洪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为华、江西南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市名仕广场实业有限公司、谌老民、张海金、南昌市灶王爷食府有限责任公司、龚代金、南昌市鑫隆兴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寰医疗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丽萍、肖强、江西丰谷实业有限公司、万丽芳、江西煜天实业有限公司、饶志兰、章毛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0)赣09民初1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未能向你有效送达本案诉讼材料及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上午9:0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五法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36000联系人:阳青联系电话:0795-35950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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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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