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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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念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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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3执4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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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9 | 2021-09-24 |
| 2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雒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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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3执80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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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4 |
| 3 |
邹静,邓琼华,何益杰,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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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3民初7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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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8 |
| 4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谯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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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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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5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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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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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6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继安、杨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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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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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7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胜海、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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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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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8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富、徐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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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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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9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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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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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 10 |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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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902民初37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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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川1902民初4478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蓉、李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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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44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蓉 李仕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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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4478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蓉、李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解除合同,并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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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 2 |
(2019)川1902民初4542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兰、程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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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4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玉兰 程建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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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4542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兰、程建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解除合同,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2、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在2019年11月18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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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 3 |
(2019)川1902民初4546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勤、李伟、魏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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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45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勤 李伟 魏芙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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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4546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勤、李伟、魏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在2019年11月18日上午10: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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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 4 |
(2019)川1902民初4544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文平、刘果、吴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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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4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英 文平 刘果 吴渂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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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4544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文平、刘果、吴渂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刘果、吴渂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在2019年11月18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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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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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2185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顶、马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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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2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顶 马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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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2185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顶、马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顶、马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1998.6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由被告杨顶、马少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233.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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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 6 |
(2019)川1902民初2184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李钰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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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2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涛 李钰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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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2184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李钰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涛、李钰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657.8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由被告李涛、李钰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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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 7 |
(2019)川1902民初2193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王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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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21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瑞 王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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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2193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瑞、王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唐瑞、王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4762.0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由被告唐瑞、王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459.96元;三、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额为300000元的限度内对被告唐瑞所有的位于巴中市江北宕梁莲花咀林工商住宅2幢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巴房权证北字第18495号,建筑面积113.78㎡)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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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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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557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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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5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磊 张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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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557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磊、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履行《抵押合同》及相关约定的抵押担保责任,以偿还其担保的120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等1386351.03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应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二、判令原告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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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 9 |
(2019)川1902民初3960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栋才、饶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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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9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苏栋才 饶华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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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960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栋才、饶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7999.94元及资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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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 10 |
(2019)川1902民初3551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琼、胡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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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琼 胡军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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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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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551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琼、胡军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资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以及原告为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在2019年10月16日上午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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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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