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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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永安国祥水泥制品厂与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倪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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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3民初179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永安国祥水泥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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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11 |
2 |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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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3执恢93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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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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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云、四川嘉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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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民再7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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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15 |
4 |
仲星、四川嘉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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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民再9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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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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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嘉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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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民监3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玉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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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27 |
6 |
仲星、四川嘉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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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民监2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仲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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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5-27 |
7 |
曾俊文、贾成勇规划行政批准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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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行终178号 | 行政批准 |
上诉人-张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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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3 | 2020-01-20 |
8 |
曾俊文、贾成勇等与眉山市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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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2行初90号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原告-张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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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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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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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94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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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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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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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403民初79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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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山县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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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403民初6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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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泸县人民法院 | - | 2018-05-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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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民终9483号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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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948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刘兰 张懿 江秀琼 张磊 曾华英 江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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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1民终948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922元,减半收取8961元,由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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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2 |
(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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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3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 张懿 江秀琼 张磊 曾华英 江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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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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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3 |
(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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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3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 张懿 江秀琼 张磊 曾华英 江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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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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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4 |
(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张磊、江秀珍、江秀琼、曾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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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3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 张懿 张磊 江秀珍 江秀琼 曾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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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张磊、江秀珍、江秀琼、曾华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22元,由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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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6 |
5 |
(2018)川1403民初600好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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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403民初6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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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迁移新址具体地址不详,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14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的眉山市彭山区滨江大道二段1号208幢8层807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眉山市彭山区滨江大道二段1号208幢8层807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登记(备案号为25842)、预告登记及预抵押登记等解除合同的全部手续;三、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4595.2元;四、被告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147822.84元;五、上述第三至四项涉及款项,由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被告林涛的购房款245952元中直接扣除,剩余款项返还给被告林涛;六、驳回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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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6 |
(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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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3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兰 张懿 江秀琼 张磊 曾华英江秀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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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312号原告四川首创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兰、张懿、江秀琼、张磊、曾华英江秀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撤销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7)川0191执异133《执行裁定书》;2、撤销成都高新区法院(2015)高新执字第14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项及(2015)高新执字第1464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项;3、不得执行眉山市彭山区滨江大道二段1号82幢1层2号房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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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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