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沈阳鑫华兴物资有限公司、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3774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沈阳鑫华兴物资有限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28 |
| 2 |
沈阳金泰盛达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安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3022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沈阳金泰盛达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8 |
| 3 |
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执1819号 | 票据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1-01-07 |
| 4 |
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民终42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22 |
| 5 |
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164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8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203执1819号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0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浙0203民初1125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125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青岛方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禄顺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1258号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方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禄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6月16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6-18 |
| 2 |
原告江苏星宇盛联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825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江苏星宇盛联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8255号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星宇盛联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星宇盛联物资有限公司汇票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泰州市亿诚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11-26 |
| 3 |
原告青岛方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禄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125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青岛方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禄顺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203民初11258号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方誉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贺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禄顺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担保保函费13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实现权益花费的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2月2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0-11-23 |
| 4 |
原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164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203民初11642号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泰安万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宇国本(宁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柯姆斯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18125元(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标准另行计算;二、被告一支付公证费用6000元;三、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02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9-10-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