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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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9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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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94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黄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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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旺平(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城建公寓2幢1单元102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4月1日签署食堂承包合同,约定原告园区食堂由被告承包,食堂工作人员(含厨师、服务员、清洁员等)由被告负责发放工资。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于2016年7月15日与被告结清园区所有食堂相关费用。但自2016年7月21日起,被告失去联系,且拖欠工资。为此,原告先后于2016年8月、10月、12月分三次代为垫付食堂8名工作人员工资,共计人民币1436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不当得利共计149056元(包括按照年利率4.35%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的利息5456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2月2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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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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