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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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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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民终11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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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30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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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8民初2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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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10-08 |
3 |
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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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3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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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9-07 |
4 |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正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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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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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8 |
5 |
汇中同创(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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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7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汇中同创(广州)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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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10-15 |
6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坤信公司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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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民初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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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4-27 |
7 |
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蒙郑锋、秦家伟、承志供应链(湛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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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81民初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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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5-07 |
8 |
广东正商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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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95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正商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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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07-12 |
9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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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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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8 |
10 |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坤信商场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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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3执保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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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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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4执7489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24 | 详情 |
2 | (2022)粤0604执545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4-01 | 详情 |
3 | (2022)粤01执1718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3-23 | 详情 |
4 | (2022)粤01执129号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0 | 详情 |
5 | (2021)粤0881执672号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6 | (2021)粤0106执236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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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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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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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判决,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告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与你们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054号案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叶嘉璘联系电话:020-83210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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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2 |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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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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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054号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2020)粤0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补正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43页附件二表格第三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乐华巷105号第四层”应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路乐华巷105号第四层”。表格第四列“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花城路乐华巷105号第五层”应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新华路乐华巷105号第五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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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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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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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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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73488784.9元及利息(利息以其中37264247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其中49679243.6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其中1987739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其中1639989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其中26614825.44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其中23653188.86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上述利息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二、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37500000元及罚息(罚息以37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785%上浮50%计付);三、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757308.77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详见附件一)在最高额2.25亿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26614825.44元及其利息对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单位结构性存款单(开立存单号为00001947,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号码为00018218)项下存款及其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出具的六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总金额2678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46873959.46元及其利息以及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对于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债务不足部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详见附件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2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八、对于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债务不足部分,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2.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335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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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4 |
(2020)粤0106民初39536号广州众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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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9536号 | 票据纠纷 |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众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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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536号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众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各自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9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229982021-03-0816:28:47:446联系人:曾敏娴、朱颖(2020)粤0106民初39536号广州众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联系人:曾敏娴、朱颖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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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
5 |
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祥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紫霞山庄有限公司、朱越锋、昌振有限公司(CHANGCHENLIMITED)、永辉(中国)发展有限公司(WINGFAI(CHINA)DEVELOPMENTLIMITE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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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21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昌振有限公司 朱越锋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东祥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永辉 广州市紫霞山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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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158号朱越锋: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祥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紫霞山庄有限公司、朱越锋、昌振有限公司(CHANGCHENLIMITED)、永辉(中国)发展有限公司(WINGFAI(CHINA)DEVELOPMENTLIMITE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起诉状/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21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2021年6月2日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十六法庭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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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6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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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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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1054号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本案决定于2021年4月6日16:30在本院新大楼第七十三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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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7 |
(2020)粤0106民初23276号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越锋、秦家伟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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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232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朱越锋 秦家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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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3276号秦家伟:本院受理的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越锋、秦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越锋、秦家伟支付拖欠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10771.9元,2019年5月3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5℅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20年7月9日前的违约金为446713+253498.1=700211.1)以上暂计16109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越锋、秦家伟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4652542020-08-0516:04:20:186联系人:王淼、周梦瑶(2020)粤0106民初23276号广州市育照贸易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越锋、秦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秦家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联系人:王淼、周梦瑶电话:020-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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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8 |
(2020)粤0105执保714号广州协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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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执保714号 | - |
原告- 广州协恩地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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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714号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协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5执保714号【原案号(2020)粤0105财保52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534013042020-06-2217:32:16:306联系人:周旭军、张炜(2020)粤0105执保714号广州协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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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9 |
(2021)粤06民初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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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启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兴京科技有限公司 秦家伟 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 广东壹零壹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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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初26号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秦家伟: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秦家伟、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启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兴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壹零壹零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民初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22376000元;借款利息35734114.86元(暂计至2020年12月20日),总暂计为158110114.86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秦家伟、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启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兴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壹零壹零科技有限公司对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广东省佛山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因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承志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秦家伟、北京青年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启信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兴京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壹零壹零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的承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开庭时间及开庭地点: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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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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