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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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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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2276号 | 其他 |
上诉人-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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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8 |
2 |
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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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9269号 | 其他 |
原告-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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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1-20 | 2021-03-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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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5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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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57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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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579号深圳市优乐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包振天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5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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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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