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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7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泓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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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273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泓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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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6 2021-09-15
    2

    陈享郭、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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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801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陈享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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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8-23 2021-09-22
    3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爱思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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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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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9-06
    4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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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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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9-01
    5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瑞展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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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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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9-01
    6

    徐娇与何首省、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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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3360号之一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徐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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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5-10
    7

    何利花、陈云辉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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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338号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原告-何利花
    陈**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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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30 2021-09-06
    8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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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8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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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9-10
    9

    李玉霞、深圳市水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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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终13950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李玉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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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6-30
    10

    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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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2185、12187、12188、121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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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5-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541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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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5419号 -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唐丝宋瓷国礼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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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5419号之一深圳唐丝宋瓷国礼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唐丝宋瓷国礼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再14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5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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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2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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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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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直接向你(们)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原告一审的第二至第四项诉讼请求,改判支持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1日-2020年6月4日期间拖欠的租金共计641461.02元,并以每月欠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月6日起,每延误一日以欠付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为止;改判支持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铺恢复毛坯费用290728.42元;改判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商铺遗留物资搬迁费用14708.74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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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3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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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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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想(深圳)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6月4日解除;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21元,由原告负担4960元,由被告负担496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47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9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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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5
    4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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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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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日解除;二、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租金164337.6元;三、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补交装修期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251984.32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原告负担1997元,由被告负担199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95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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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2
    5

    (2021)粤0303执175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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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75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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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7548号之一陈继荣、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175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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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6

    (2021)粤0303执175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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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7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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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7549号之一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继荣: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17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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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7

    (2021)粤0303执175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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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75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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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7550号之一陈继荣、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175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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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8

    (2021)粤0303执175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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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执17547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陈继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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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执17547号之一陈继荣、深圳市田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执175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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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9

    (2021)粤0303民初176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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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76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阳启泰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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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7649号沈阳启泰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启泰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7649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7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袁艳艳电话:0755-2503842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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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7
    10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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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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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京基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诺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2月1日解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164337.6元;并自2019年1月6日起,每延误一日以欠付租金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租金为止。判决被告向原告补交装修期(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251984.32元作为违约金。以上诉讼标的额总共为人民币416321.9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2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夏露露电话:0755-2503814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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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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