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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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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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祥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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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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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赣州利盈实业有限公司、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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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赣州利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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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5936江苏均一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西双赣实业有限公司、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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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均一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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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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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民辖终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祥国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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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祥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将裁判文书送达于你,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7民辖终6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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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 2 |
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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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724民初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 祥国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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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国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赣0724民初41号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归还农民工保证金539900元及利息(以农民工保证金539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随本清);2、判令被告祥国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上犹县祥泰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归还履约保证金399000元及利息(以履约保证金39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上犹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王贵鹏联系电话:0797-7132632联系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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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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