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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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艳磊与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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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3481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花艳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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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2 |
刘井玉与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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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3486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刘井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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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3 |
刘井玉与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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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3484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刘井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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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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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民初14163号原告张亮诉被告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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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14163号 | 定金合同纠纷 |
原告- 张亮 被告- 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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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14163号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被告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张亮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联系人:白法官联系电话:83075678、83075643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道龙兴西路龙泉新村太和人民法庭540164692021-08-1117:06:48:219(2021)粤0111民初14163号原告张亮诉被告广州市派特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泽锋投资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有限公司,张亮,送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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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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