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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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张亚军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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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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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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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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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飞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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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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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何惠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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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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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翠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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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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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苏敏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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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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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伟民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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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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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吴丽嫦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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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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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孔德权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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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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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刘振房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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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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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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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13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黄燕红 阮毅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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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0 | 2020-07-30 |
2 | (2020)粤2071民初57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黄俊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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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4-07 |
3 | (2019)粤2071民初6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余加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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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118 | 2019-12-19 |
4 | (2018)粤2071民初82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游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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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6 | 2019-11-14 |
5 | (2018)粤2071民初82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邓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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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95 | 2019-11-14 |
6 | (2018)粤2071民初847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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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8 | 2019-10-01 |
7 | (2019)粤2071民初6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余加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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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46 | 2019-05-09 |
8 | (2018)粤2071民初829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邓文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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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05-07 |
9 | (2018)粤2071民初82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游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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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G70 | 2019-05-07 |
10 | (2017)粤2071民初1566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何永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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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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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2071民初928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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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28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凌辉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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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凌辉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9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凌辉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4月28日的本金42558.40元、利费总和7578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003元),由被告凌辉凯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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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2022)粤2071民初86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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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61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郑伟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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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郑伟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郑伟强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82727.24元及利息15525.07元、违约金2445.93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200698.24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郑伟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200698.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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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3 |
(2022)粤2071民初112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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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12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钟琴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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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钟琴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毅强独任审理,黎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钟琴美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0370元及利息1578.26元、违约金1769.82元(暂计至2022年1月7日共计43718.08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钟琴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43718.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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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4 |
(2022)粤2071民初93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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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35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郑晓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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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郑晓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郑晓青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2430.38元及利息2890.31元、违约金1866.82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47187.51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郑晓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47187.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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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5 |
(2022)粤2071民初864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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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64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潘俊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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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潘俊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俊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本金73643.83元、利费总和16875.82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潘俊炽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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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6 |
(2022)粤2071民初93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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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35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郭泳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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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郭泳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郭泳诗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1523.37元及利息5390.24元、违约金2700.78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69614.39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郭泳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69614.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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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7 |
(2022)粤2071民初865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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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651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莫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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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莫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8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莫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22年4月19日的本金66916.28元、利费总和12893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莫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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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8 |
(2022)粤2071民初85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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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854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刘梓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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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梓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刘梓强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6221.6元及利息12353.12元、违约金2638.3元(暂计至2022年1月7日共计131213.02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刘梓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131213.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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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9 |
(2022)粤2071民初934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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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34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杜锦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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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杜锦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杜锦华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722.02元及利息5335.63元、违约金4614.81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27672.46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杜锦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27672.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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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10 |
(2022)粤2071民初91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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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910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王仁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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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仁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王宇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0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王仁文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2141.56元及利息3094.52元、违约金2530.25元(暂计至2022年1月6日共计27766.33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2.被告王仁文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合计27766.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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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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